(2017)桂10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威,莫兵,卢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文体巷1号。法定代表人黄福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大夏2705号。法定代表人黄彩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B座22层B2203号房。法定代表人莫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莫威,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莫兵,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卢素杰,女,1984年7月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宏丰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世银农林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威、莫兵、卢素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右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执47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