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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3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能水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能水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26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能水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彦伦。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毕梦华,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华能水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艳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