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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孟玉霞与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玉霞,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686号原告:孟玉霞,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艳,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800号。法定代表人:王清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忠,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玉霞诉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玉霞撤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孟玉霞负担。审判员  刘近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