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守欣、苗庆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守欣,苗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宁守欣,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苗庆斌,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宁守欣与被执行人苗庆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5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士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