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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宁守欣、苗庆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守欣,苗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宁守欣,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苗庆斌,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宁守欣与被执行人苗庆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5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5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士刚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