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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阮平军挂靠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3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阮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国容,董事长。被执行人:阮平军,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隆昌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阮平军办理挂靠在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转出的过户手续;支付申请执行人服务费450.00元、二级维护费88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受理费8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阮平军发出限期履行行为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阮平军至今尚未履行本院(2016)隆昌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阮平军的银行存款12202.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另查明,被执行人阮平军下落不明。经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邦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力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