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叶海萍、谢和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萍,谢和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810号申请执行人叶海萍,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谢和申,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6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425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已在本院另案处置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等待另案执行结果参与分配。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光亮审判员 黄雄章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