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6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万寿松渣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永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万寿松渣土有限公司,桂林永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6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万寿松渣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忠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永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万寿松渣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永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再审,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