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9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原告贺振贤与被告刘龙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振贤,刘龙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9157号原告:贺振贤。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波。被告:刘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振贤与被告刘龙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马存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