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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宇庆与姜文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庆,姜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王宇庆,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姜文明,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王宇庆与被执行人姜文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姜文明有金杯汽车一辆,本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姜文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姜文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一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