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贾伟与关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伟,关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贾伟,男,汉族,1985年7月22日出生,住阜康市博峰西路***号附**号。被执行人:关勇,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阜康市百合村百发巷**号。申请执行人贾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关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新2302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6日提起申请,本院在2017年2月26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院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02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别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永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