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苏兰,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韦勇熙,韦毓新,张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22号名都苑1号楼南面。法定代表人:陈甘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春雨,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枫城,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苏兰,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银兴街4栋4楼1-3号。法定代表人:韦毓新。被执行人:韦勇熙,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韦毓新,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被执行人:张惠兰,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韦勇熙、韦毓新、苏兰、张惠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新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韦勇熙、韦毓新、苏兰、张惠兰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毅人民陪审员 覃汉平人民陪审员 黄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昌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