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从花与丁雷、潘海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从花,丁雷,潘海东,丁宁,李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4822号原告:高从花,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树东,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雷,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潘海东,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丁宁,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李洪波,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高从花与被告丁雷、潘海东、丁宁、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高从花于2017年8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从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从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从花负担。审判员 王加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