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昌执字第0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某某合作联社与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某某合作联社,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昌执字第0453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某某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在执行昌图县某某某某合作联社与任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案已超过三个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4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