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阿拉塔、乌冬花与鄂托克旗卫生管理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塔,乌冬花,鄂托克旗卫生管理局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3479号原告:阿拉塔,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红旗嘎查。原告:乌冬花,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红旗嘎查。二原告诉讼代理人:莫日根,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托克旗卫生管理局,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西鄂尔多斯路。法定代表人:武美英,系该局局长。被告诉讼代理人:贺正发,系鄂托克旗卫生管理局副局长。原告阿拉塔、乌冬花诉被告鄂托克旗卫生管理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拉塔、乌冬花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塔、乌冬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塔、乌冬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阿拉塔、乌冬花负担。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西也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