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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姜子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373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姜子红犯盗窃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子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元。于2017年4月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峰已向本院交纳了全部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