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姜子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373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姜子红犯盗窃罪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子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元。于2017年4月9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峰已向本院交纳了全部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