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易志山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61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志山,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6年7月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志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喜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志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易志山在固始县郭陆滩镇龙井村菜围组自家门前开设赌场,提供桌、凳及碗、硬币等赌博工具,供他人以赌干宝的方式赌博,易志山负责望风。该赌场累计组织赌博150余场,易志山通过抽头及高价向参赌人员卖烟的方式,共非法获利6000余元。案发后易志山主动到公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易志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间,被告人易志山在固始县郭陆滩镇龙井村菜围组自家门前开设赌场,提供桌、凳及碗、硬币等赌博工具,供他人以赌干宝的方式赌博,易志山负责望风。该赌场累计赌博百余场,易志山通过抽头及高价向参赌人员卖烟的方式,共非法获利6000余元。2016年7月7日,易志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案件审理过程中,易志山主动退赃60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易志山当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证人李某、陈某、郑某、张某证言、被告人易志山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证明。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形式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证实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河南省固始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易志山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志山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并��行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易志山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志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涉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 伟审判员 祁长琴审判员 吴章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文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