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琰、王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琰,王坤,蒋荣芳,唐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379号申请执行人王琰,女,199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王坤,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临桂区。申请执行人蒋荣芳,女,194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唐玉兰,女,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全州县。申请执行人蒋荣芳、王坤、王琰与被执行人唐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4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唐玉兰所有的位于全州县全州镇××中路全州综合××市场××单元××号房屋已优先抵押给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已查封该房屋;另查明,被执行人唐玉兰购买了位于全州县全州镇××村委××约2000多平方米的土地,并建造有一栋7层半混合结构房屋,均没有办理相关土地及房产证,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88247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传松代理审判员 李泞原代理审判员 唐柳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