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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郭春宝、胡春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宝,胡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春宝,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胡春燕,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郭春宝诉被告胡春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705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胡春燕的银行存款21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