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5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5794向欣与刘国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欣,刘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794号申请执行人向欣,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刘国锋,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向欣与被执行人刘国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第7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刘国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向欣人民币20000元;如被告刘国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刘国锋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后,由朱无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2元(未预缴)。执行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除发现零星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以解决本案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住所村委会调查,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不在家中,后至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在家中。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行进程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进程,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综上所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第7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