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1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扬州华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益林机械铸钢厂、许义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华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益林机械铸钢厂,许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8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扬州华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川工业集中区新通扬运河北岸。法定代表人苏辛,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许瑞龙、于洪都,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益林机械铸钢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新塘村。投资人许义武。被执行人:许义武,男,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扬州华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益林机械铸钢厂、许义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扬州华江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12执189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潘明礼审 判 员 樊中秋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舒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