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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季秀英与张桂阁、张力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秀英,张桂阁,张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季秀英,女,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张桂阁,女,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力,男,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季秀英与张桂阁、张力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长汽开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季秀英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协商分割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192执1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永森审判员  孟 珍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