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289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含笑大道20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593557209。法定代表人:郑诚松,董事长。谢达美、谢家文华与被告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由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90元,由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因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少年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李智华申请强制执行华夏(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卢彬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