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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民终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侯翠花与阳高县王官屯镇恶石村民委员会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翠花,阳高县王官屯镇恶石村民委员会,靳文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民终6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翠花。法定代理人:杨美连(侯翠花的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国,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高县王官屯镇恶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阳高县王官屯恶石村。法定代表人:韩银,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文珠。上诉人侯翠花因与被上诉人阳高县王官屯镇恶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恶石村委会)、靳文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阳高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1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翠花的法定代理人杨美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国、被上诉人恶石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韩银、被上诉人靳文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侯翠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恶石村委会与靳文珠之间对下李官地3.4亩土地的承包合同无效,并由靳文珠将该土地返还给侯翠花。事实和理由:1980年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时,侯翠花的丈夫杨树宽以口粮地的形式承包本村下李官地3.4亩土地。1992年2月,恶石村委会在未通知杨树宽的情况下将该承包地违法收回,并另行承包给靳文珠。200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方弃耕、摞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的情形,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恶石村委会与靳文珠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并将该地返还给原承包户。恶石村委会辩称,依照村委会台账记录,村委会于1992年将本案诉争土地补给靳文珠,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靳文珠辩称,恶石村委会于1992年将本案诉争土地补给靳文珠,其一直耕种至今。侯翠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恶石村委会与靳文珠之间对下李官地3.4亩土地的承包合同无效,并由靳文珠将该土地返还给侯翠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0年,侯翠花丈夫杨树宽承包了位于阳高县王官屯镇恶石村下李官地3.4亩土地。1992年,恶石村委会将诉争土地从杨树宽处收回调补给靳文珠耕种至今。另查明,一轮承包期满后,恶石村委会未进行二轮承包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是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延续。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基本延续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是对二轮土地承包进行时土地经营权现状的尊重,并非机械地照搬照抄一轮土地承包合同。如土地经营权现状已发生了变化,二轮承包时,自然是按照变化后的实际经营现状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本案中,侯翠花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村委会就将诉争土地调补给靳文珠耕种至今。期间,侯翠花从未对诉争土地的经营权提出过异议,故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届满,侯翠花即已丧失了对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综上所述,对侯翠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侯翠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侯翠花承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侯翠花对诉争的土地是否仍享有承包经营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而恶石村委会收回土地的行为发生于1992年,故不能依照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恶石村委会收回土地行为是否违法。1992年恶石村委会将本案诉争的土地调补给靳文珠,因侯翠花与恶石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未满,故靳文珠并未实际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此期间,靳文珠的行为属于代耕。在侯翠花与恶石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后,因侯翠花既未与恶石村委会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表明其继续承包诉争土地的意思,也未以实际耕种行动表明其继续承包诉争土地,侯翠花丧失对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靳文珠则依据恶石村委会的调补合同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综上所述,侯翠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侯翠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钧& # xB;审判员 马剑峰审判员 马   祖   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捍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