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3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王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王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586、588、590号。法定代表人阮加明。被执行人王丽君,女,1972年8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王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温岭法院作出的(2017)浙1081民初401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7年0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王丽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人民币200000元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2245.58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9.1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复息(逾期罚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复息以利息2245.58元为基数)、诉讼费2178.5元、申请执行费296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本院遂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落依法予以查找。本院依职权对相关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王丽君的工资账户以及公积金账户,但短期内提取后无法实现债权,申请人同意法院定期提取偿付。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81执3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