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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段高潮与庞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高潮,庞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字第151-1号申请执行人段高潮,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庞永生,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庞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庞永生所有的位于正阳县正大路三里桥南路楼房及院落进行查封。且已提供了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希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