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松国、王振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松国,王振花,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20号申请执行人赵松国,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王振花,女,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强,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松国、王振花与被执行人刘强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