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恢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赵松国、王振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松国,王振花,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20号申请执行人赵松国,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王振花,女,1968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强,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松国、王振花与被执行人刘强债权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