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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139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得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刘某,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3978-4号申请执行人:刘刘某,女,197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得某,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1民初84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色仁巴拉吉、得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得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口信用社有农业补贴一卡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得某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口信用社的一卡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