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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行审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南阳市浩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南阳市浩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03行审1287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樊鑫,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南阳市浩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明闯。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浩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宛龙罚决字[2016]第187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认定南阳浩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至2016年7月16日,在南阳市卧龙区石桥镇瑞光路车站西侧建设的三合住宅二区七层楼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5684.9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南阳浩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为:“1、限期改正;2、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3%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叁佰肆拾贰元贰角贰分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南阳市卧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的宛龙罚决字[2017]第187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 刘 兵审判员 :高广山审判员 :刘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