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恒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新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恒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新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恒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国安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62177828Y。法定代表人王仁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新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阳湖花园25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500000105973。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恒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新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恒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新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93571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新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经协调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且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