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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明菊与巢湖三友堂茶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菊,巢湖三友堂茶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陈明菊被执行人:巢湖三友堂茶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明菊与巢湖三友堂茶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倪 涛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