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淄博高新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淄博大有橡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高新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淄博大有橡胶有限公司,淄博秦明橡胶有限公司,张玉泽,张学泽,郑桂美,王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高新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348号金信银都花园沿街商业房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彭希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大有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宝山路南段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张玉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淄博秦明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外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张学泽,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玉泽,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学泽,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桂美,女,汉族被执行人:王芸,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淄博高新区瑞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大有橡胶有限公司、淄博秦明橡胶有限公司、张玉泽、张学泽、郑桂美、王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目42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大有橡胶有限公司、淄博秦明橡胶有限公司、张玉泽、张学泽、郑桂美、王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