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0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康建雲与酒泉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汽传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雲,酒泉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汽传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民初1289号原告:康建雲,女,住酒泉市。被告:酒泉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汽传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世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康建雲与被告酒泉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汽传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吉林省长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建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康建云承担。审判长靳文忠审判员王兴国代理审判员周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崔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