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团风行非执字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潮安县金凯达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潮安县金凯达五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团风行非执字00023-1号申请执行人: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团风县团风镇得胜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陈兴旺,局长。被执行人:潮安县金凯达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安县彩塘镇宏三村东洋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许建平,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潮安县金凯达五金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因被执行人在广东省潮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名称变更为广东金凯达实业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被执行人潮安县金凯达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金凯达实业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秋 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华 建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