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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敬、陈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敬,陈勇,古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敬,女,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陈勇,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古慧云,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250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0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