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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申请执行许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许冰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争义,经理。被执行人许冰阳,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河南通顺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诉许冰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所查封的财产暂无法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许冰阳尚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7025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许冰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逢雨审判员  刘聚海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