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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余娟、薛梅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娟,薛梅妹,薛统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余娟,女,汉族,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福清市。503号。被执行人薛梅妹,女,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薛统乐,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余娟与被执行人薛梅妹、薛统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薛梅妹、薛统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薛梅妹、薛统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余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薛梅妹、薛统乐的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薛梅妹、薛统乐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薛梅妹、薛统乐名下有房产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薛梅妹、薛统乐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向福清市公安局出境管理大队调取薛梅妹、薛统乐出入境记录发现被执行人薛梅妹名下有普通护照、被执行人薛统乐名下有普通护照,本院已向福清市公安局管理大队报备限制其出境。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作出决定,将薛梅妹、薛统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 春执行员 郑而华执行员 郑月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