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655号原告:石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邹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以私下解决为由,书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9元,减半收取计70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军贤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剡进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