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590号原告曹某某,男,益阳人。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原告曹某某之妻),女,益阳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运根,益阳市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女,益阳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8月20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冬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益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