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6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池某与程某、程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程某,程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727号原告池某,男,53岁,1963年9月20日,汉族,农民,地址:××旗。被告程某,男,43岁,汉族,农民,地址:××旗。被告程某1,男,37岁,汉族,农民,地址:××旗。本院在审理池某诉程某、程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凤良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池凤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凤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池凤良负担。审判长  杨春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