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原告于振增与被告姜春田、陶忠良、刘德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振增,姜春田,陶忠良,刘德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201号原告:于振增,男,1951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被告:姜春田,男,1942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委托代理人:程华、程芳芳,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日娟,女,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被告:陶忠良,男,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被告:刘德彬,男,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增与被告姜春田、陶忠良、刘德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振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0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郭景强人民陪审员 高梓源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原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