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5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某乙,女,1949年8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某丙,男,1954年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某丁,女,195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1220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执行依据分割房产份额,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791号执行案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