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明英与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英,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英,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斌,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明英与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审 判 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八��二十日书记员代 新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