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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卫平与正阳县雅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平,正阳县雅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平,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正阳县雅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东,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卫平与正阳县雅东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审 判 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新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