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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善裕、上饶县黄沙岭乡开发煤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善裕,上饶县黄沙岭乡开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991号申请执行人:罗善裕,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上饶县黄沙岭乡开发煤矿,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皂头镇新田村,注册号360000310001374。法定代表人:刘伊,系该企业投资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1466号上饶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上饶县黄沙岭乡开发煤矿支付报酬款35,85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件受理费348元、案件执行费438元,共计人民币36,6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县黄沙岭乡开发煤矿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6,636元,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县黄沙岭乡开发煤矿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饶县黄沙岭乡开发煤矿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