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毛丽丽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毛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营业场所郑州郑汴路138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被执行人毛丽丽,女,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毛丽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3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丽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6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