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38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可斌与姜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可斌,姜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381民初161号原告:吕可斌(又名吕可兵),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姜兆荣,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江苏省射阳县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原告吕可斌与被告姜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可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兆荣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可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姜兆荣清偿欠款21123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原告吕可斌在被告姜兆荣经营的长岭徐家河水库养殖处打工,被告姜兆荣下欠原告吕可斌工资款、电话费、车费、招待费及垫帐等,后被告姜兆荣分别于2011年11月26日出具30000元欠条一张、于2015年7月26日出具131899元欠条一张、2015年11月14日出具13340元欠条一张。2016年4月8日证人吕某出具被告姜兆荣下欠原告36000元工资证明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姜兆荣至今未付欠款211239元。现要求被告向原告吕可斌清偿211239元欠款。被告姜兆荣未予答辩也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原告吕可斌在被告姜兆荣经营的长岭徐家河水库养殖处务工,后被告姜兆荣分别于2011年11月26日立下欠原告2011年餐费及工资30000元欠条一张,于2015年7月26日立下欠原告131899元欠条一张(注明:欠工资、车费、电话补助、招待费、垫资),于2015年11月14日立下欠原告13340元欠条一张(注明:欠车费、电费、利息、买菜费用),共计立下欠条金额175239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175239元欠款。本院认为,被告姜兆荣下欠原告吕可斌欠款175239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姜兆荣应向原告吕可斌偿还欠款175239元。原告吕可斌要求被告姜兆荣偿付2015年欠原告工资36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姜兆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吕可斌清偿欠款175239元。驳回原告吕可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8元由被告姜兆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全运审 判 员  李先俊人民陪审员  夏凤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开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