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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柴付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柴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4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负责人逄焕波,行长。被执行人柴付军,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柴付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耿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泽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