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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山东星皓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山东星皓机械有限公司,临清市皓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贾林昌,张玉香,贾国军,孙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40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住所地临清市龙华街567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峰,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星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金郝庄镇栗官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贾林昌,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清市皓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金郝庄镇肖南村。法定代表人李邦印,董事长。被执行人贾林昌,男,195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玉香,女,195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贾国军,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孙秀丽,女,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申请执行山东星皓机械有限公司���临清市皓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贾林昌、张玉香、贾国军、孙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星皓机械有限公司、临清市皓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贾林昌、张玉香、贾国军、孙秀丽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继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