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鑫、张书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鑫,张书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马鑫,男,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张书地,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马鑫与被执行人张书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5345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1966.00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5345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隆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