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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鑫、张书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鑫,张书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1984号申请执行人:马鑫,男,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张书地,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马鑫与被执行人张书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5345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1966.00元。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5345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隆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