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延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延猛,赵秉敦,李广,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8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汇泉路60号。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执行人宁延猛,男,生于1963年1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赵秉敦,男,生于1959年10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广,男,生于1975年2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潘刚,男,生于1972年2月1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宁延猛、潘刚、赵秉敦、李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秉敦、李广履行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再对其追偿。被执行人宁延猛、潘刚外债较多,暂无偿还能力,本案执限内不能执结。本院依法作出了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朱立新执行员 赵兴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公众号“”